其中指出:
各級備案機關不得無故不備案、暫停備案或擅自增加前置條件。接網消納存在風險的地區,可作風險提示。
電網企業受理消納意見申請不應設置前置條件,對經過充分論證,采取“四可”、配置調節手段、集中匯流等多種措施后仍無法并網的,可明確注明采取“四可”、配置調節手段、集中匯流等多種措施后仍無法并網。
對未按規范要求受理、備案、納入建設規模、建設的存量光伏項目,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盡快組織電網企業核實其項目實際建設情況、并網條件等,對符合政策、具備并網條件的項目盡早予以并網。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