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并網項目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目標、國家下達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結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電力系統接入消納條件等,確定自治區保障性并網項目年度開發規模、各地級市及寧東保障性并網項目規模、競爭性配置原則及要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社會公布。
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年度保障性并網項目競爭性配置相關要求及屬地開發規模,依托本地資源及電網接入條件等,牽頭開展本地擬申報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評審篩選及排序工作,向社會公示本地區申報項目評審篩選排序結果和擬備案項目后,抄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匯總,統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將項目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各地級市及寧東備案規模不得超過自治區明確的各地年度開發規模。
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自主調峰的方式,不得占用電網公共消納空間,鼓勵企業自帶用電負荷,增加消納能力。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并網條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電站、光熱電站、新型儲能等調峰措施,調峰能力按照裝機規模認定。
根據國家對新能源利用率、市場化并網項目有關要求,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每年測算公布市場化并網項目調峰能力掛鉤比例下限。
項目由開發企業編制實施方案或可研報告,經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市場化并網項目用地、電網接入、調峰能力等條件并報送電網企業認定,具備條件項目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做到應備盡備;備案規模超過20萬千瓦(含20萬千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配套新增調峰項目要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成、同步并網。
“綠電園區”試點項目,根據自治區試點園區“十四五”期間新增用電負荷及儲能配置比例確定總配置規模。每年根據上一年度試點園區新增產業項目實際用電負荷增長情況,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確認后,配置不超過新增產業項目用電負荷規模2倍的新能源規模。每年“綠電園區”試點項目配置光伏規模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下發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落實項目,在落實新能源用地、電網接入、配套儲能等建設條件后,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
光伏發電離網制氫等全額自發自用離網項目由開發企業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后,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項目離網可行性,指導企業落實項目用地,具備條件項目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項目備案后,抄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其中備案規模超過50萬千瓦(含50萬千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實施。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研究制定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實施。
具體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牽頭企業應成立項目公司,落實國家大型光伏基地各項政策要求,編制分年度項目推進工作計劃,經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三條:其他確需建設的自治區重大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
其他確有行業試點示范作用,有利于提升電網消納能力、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創新性項目,由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研究認定后,具備條件的項目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備案。備案規模超過20萬千瓦(含20萬千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